当前位置: 主页 > 空管 >

时间:2016-06-12 20:57来源:网络投稿 作者:航空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论“浅析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认定及保护”一文

                                                  张鸿元

 

本人是富华洋行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本人参与了这个案子审理的全部过程,上文作者徐艳红是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她在审理这个案子时并非如她在上文所述的那样冠冕堂皇,而是相当不光彩、具有大量不可告人内幕的,本人现就此案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像简述如下:

1.     基本案情

在上文第三段中,作者表示“但是原告不能说明何为其商业秘密,也不能说明被告使用了其哪些商业信息;并且没有证据对被告有与其客户进行联系的事实予以佐证”,但在上文第二段中,作者却又有与此相矛盾的论述“原告认为,被告的康潍公司模仿与原告代理的美国康维公司的产品相近似的说明书和资料对外从事宣传、销售产品。原告的商业秘密是指潜在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需要设备的内容和时间,做业务的技巧等。并且是以客户通讯录的方式记录在电脑中,公司的每个员工都有”。由此可见我司在法庭上是向法官表明我司有制作“客户通讯录”,并且我司的每一名员工均有一本,“客户通讯录”里面的内容是“是指潜在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需要设备的内容和时间,做业务的技巧”;在法庭上,我司同时提交了大量的“被告的康潍公司模仿与原告代理的美国康维公司的产品相近似的说明书和资料”及约有20份我司与北京海、空军总司令部在各个时期所签订的合同原件。而被告石永林在他的答辩书中也承认他在离开我司不到一个月就和青岛梅兰电脑公司的经理张俊明拿了一套青岛梅兰电脑自己生产的记录仪到北京的海、空军总司令部进行示范,根据海、空军总司令部的客户表示,当时他们拿去示范的这套记录仪上面还贴着美国康维科技公司的商标“COMVERSE”。由此可见我司并非“不能说明何为其商业秘密,也不能说明被告使用了其哪些商业信息;并且没有证据对被告有与其客户进行联系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司认为:我们所提供的大量的“被告的康潍公司模仿与原告代理的美国康维公司的产品相近似的说明书和资料”、被告石永林在他的答辩书中承认他刚离开我司还不到一个月就和青岛梅兰电脑公司的经理张俊明拿了一套贴着我司代理的美国康维科技公司“COMVERSE”的商标、青岛梅兰电脑公司自己生产的记录仪到北京的海、空军总司令部进行示范,意图抢夺我司已花了不少资源去开拓的潜在业务及约有20份我司与北京海、空军总司令部在各个时期所签订的合同原件已经足以证明被告石永林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的规定:“被告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利益和政策有冲突的活动。任何时候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者泄漏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资料和技术资料,以及公司各项商业活动资料,除了得到公司的书面同意,被告不得利用上述资料谋取个人利益或利用上述资料协助他人谋取利益”。而我司所提供各个时期和我司签订有大量合同的典型客户:北京海、空军总司令部也绝非如被告所说的那样“自己购买电力系统和民航系统电话簿通过电话联系就轻易可以获得的,只要经营记录仪产品的厂家都拥有原告所说的客户资料,这说明原告所认为的客户资料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称不上是商业秘密”。试问北京的海、空军总司令部是人人都可随意进出的吗?那些负责采购业务的官员桌面上的电话号码是可以“自己购买电力系统和民航系统电话簿通过电话联系就轻易可以获得的”吗?大家要知道以前军队系统的电话尤其像北京海、空军总司令部这种特殊单位的电话是普通民用电话所打不进去的。他们想要购买一批总价达到数百万元记录仪的信息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称不上是商业秘密”的吗?这样的客户资料算不上“商业秘密”那还有什么资料算得上是“商业秘密”呢?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法官徐艳红完全无视我司所提供的这些证据及我司的解释,并且不可思议地完全接受被告“认为其所掌握的资料是自己购买电力系统和民航系统电话簿通过电话联系就轻易可以获得的,只要经营记录仪产品的厂家都拥有原告所说的客户资料,这说明原告所认为的客户资料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称不上是商业秘密”这些十分牵强的解释。

在上文中,主审法官徐艳红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述所谓的“客户名单”的定义及构成等问题,并指我司“原告认为其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但始终未能举证说明客户名单的内容及载体形式”、“本案中原告不仅未能对其拥有的客户名单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保密性举证说明,也未能对被告的该抗辩发表意见,导致了最终的败诉”(上文第九段)。也就是说我司所提供的大量的“被告的康潍公司模仿与原告代理的美国康维公司的产品相近似的说明书和资料”及约有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论徐艳红的“浅析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认定及保护”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