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种办法的比较
综合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可能要好一些。首先,即征即退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实施办法,程序比较完善,国税部门有丰富的经验,海关制定程序时参考性更强,比较方便。其次,即征即退办法在征管关节只涉及一个部门----海关,操作简便。再次,海关实施税收优惠后,可以按照原有规定实施监管,信息流比较完善,效率较高。即征即退后,对于地方财政来说,航空公司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与航空公司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无关,不影响地方财政的正常利益,给予航空公司利益的是中央财政,通过海关实施。
采用增值税加计扣除办法,除没有上述优势外,还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优惠措施,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程序需要进行大的调整,难度较大。其次,增值税加计扣除涉及进口纳税和当期纳税两个环节,涉及海关和国家税务局两个部门,操作复杂,信息流程加长,容易产生舞弊行为。
综合比较,采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更好一些。当然,国家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可以再设计更加合理可行的办法。
(四)退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收立法目的给予航空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制度变迁原因,航空公司实际没有享受到。在国家完善征管办法,航空公司能够实际享受税收优惠利益后,国家应该退还多征收的税款。在这方面,我国也有很多类似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在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进一步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从这一文件可知,由于执行政策偏差多征收的税款,国家是给予退款的。
按照这一原则,在航空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航空公司没有实际享受到的进口飞机增值税税收优惠,国家应当予以退还税款。具体退还方式,可以考虑由海关按照12%或者13%的税率对没有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飞机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时向航空公司出具退税批准书,航空公司拿《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当期申报纳税时抵扣销项税额,少交增值税,按照退税批准书上的退税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利润。当然,也可以设计更适当的退税办法。
五、利润影响
我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主要采取购买和租赁两大类方式。购买的飞机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办理进口手续,进口时一次性缴纳全部关税和增值税。租赁的飞机按照租赁贸易方式办理进口手续,分期支付租金,一般在每期支付租金时按照租金额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因此,航空公司当年缴纳的引进飞机缴纳增值税分两种情况,一是当年购买入境的飞机,二是当年和以前年度引进,当年支付租金的飞机。本文为测算税收优惠额方便,将当年引进的飞机都按购买的予以计算,不再考虑租赁金额,误差不会太大。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航空公司以这两种方式缴纳的增值税,都可以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全额予以抵扣,减少当期应当税款。如果航空公司实际享受到进口飞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以增加航空公司当期利润。
根据从民航休闲小站(http://www.xmyzl.com/know/z5.htm)获取的信息, 2014年全国民航共引进25吨以上客货运飞机296架,其中包括A330、B747、B777、B787等机型宽体飞机51架。
2014年全部25吨以上飞机,本文暂按平均到岸价格每架4亿元人民币计算(实际数比此高),按照增值税优惠12个百分点和5%关税税率, 2014年296架引进飞机的全部增值税优惠额约为150亿元人民币。由于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未落实,全国航空公司2014年损失利润总额约150亿元。随着每年引进飞机数量的增加和机队规模的扩大,引进飞机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民航业利润的影响金额将继续扩大。
上海从2012年1月开始试点实施营改增,北京、广东等8省市从2012年8月开始试点实施营改增,其他省市从2013年8月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从营改增实施之日起,注册在这些省市的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就有名无实了,如果国家落实航空公司引进飞机增值税优惠政策并予以退税,这部分税款也是一个可观的数字。
五、原因分析与解决途径建议
从形式上看,国务院批准的航空公司引进飞机增值税优惠没有落实,原因是制度设计出了问题。但是,从实质上看,我们认为这不是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故意而为。在营业税制度下,目前的飞机引进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能够实现目标。在旧的增值税制度下,这种做法也能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只是在新的增值税制度和营改增制度实施后,由于新制度的特点导致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目标落空。
根据部门内部分工,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政策由财政部关税司负责,国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由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两个部门的关注点不同。海关总署负责关税征收的部门是关税司。在原有的通过降低进口飞机关税和增值税税率能够实现优惠目的的情况下,财政部关税司和海关总署关税司难以预料到税收优惠政策目的会在营改增后落空。
在新一届中央政府大力推行简政放权和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下,我们认为,作为负责任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在得知自己的政策文件使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落空后,会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将国务院的要求落到实处,实现国务院的政策目标。
要求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采取税收征管措施落实飞机引进增值税优惠政策,是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是要求给予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要求给予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这一要求实现的难度较小。
建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航局等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协调,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使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名副其实,实现中央的让利目标,切实维护民航业和广大旅客的利益。
(原文发表于《中国民用航空》杂志,此处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