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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4 13:5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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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我国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外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有害干扰报告后,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收到国外提出受到我国民航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申诉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查处。如属我方不符合规定造成,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如不属我方原因,应当写出情况说明,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七章 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严格遵守以下通信纪律。 
  1.禁止与非规定的电台联络,不准冒用、伪造呼号或作不表明身份的发射; 
  2.按规定的程序、通信方式和通信资料进行工作; 
  3.通信工作中要密切协作,禁止在机上争执、拍发不友好的信号和私人通话、通报; 
  4.非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电台设备。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通信设备收听和拍发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无线电信号。 
  第四十五条 各航空无线电台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使用明码电报及明语在无线电通信中传递涉及保密的事项,不准向无关人员泄漏任何无线电报、话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为维护通信纪律和通信保密,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设立纠察台,对航空无线电通信业务进行不定期的监测。对违反通信纪律和保密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保密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和执行特殊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各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站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模范执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当报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本规定由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二、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 
  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动表 
  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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