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航空公司 >

时间:2010-03-21 05: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10   货物查询和不正常运输
10.1  货物查询
10.1.1 概述
货物查询是托运人/代理人或收货人/代理人对货物运输情况的查询;承运人与承运人、承运人与其代理人之间对货物运输信息的查询。
10.1.2 要求
托运人/代理人或收货人/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时,应提供货运单号码、始发站、目的站、托运日期等。受理查询人员应认真处理,尽量做到当时查询,当时答复。如不能当时答复或需要其他航站进行调查后才能答复的,应将查询事项及查询人地址、电话号码记录下来,待查明后,主动答复查询人。查询电报应在受理查询后24小时内发出,收到回电后立即答复查询人。收到查询人寄来的查询信函,应在3日内将查询结果回函答复,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查。
10.1.3 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对于本站无法查明的货物运输情况以及发生货物多收、少收、破损、短少、错装错卸、漏装漏卸、单货不符等不正常运输情况。查询站需要向有关承运人查询时,应采取以下方式:
10.1.3.1 拍发电报。第一次查询电报应在航班到达后4小时,最迟不超过12小时发出,宽体飞机和全货机应在24小时内发出。电报发出后24小时无答复,应拍发第二次查询电报。
10.1.3.2 特殊情况下,应以传真或电话方式联系,以便快速处理。
10.1.3.3 对它站的查询,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凡是查询电报,应在24小时内答复。接到查询单或查询函,应在3日内答复。
10.1.3.4 多次查询,对方站超过14日仍不答复,造成的后果,由拖延站负责。
10.1.4 邮件的查询
航空邮件的不正常运输查询要求同货物不正常运输查询。
 
10.2   不正常运输货物的处理
10.2.1 一般规定
10.2.1.1 不正常运输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少收、多收、漏装、漏卸、错装、错卸、拉货、丢失、破损、错贴(挂)标签和延误等不正常情况,对此,承运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造成或扩大损失。
10.2.1.2 发生不正常运输情况,发现站应填写货物不正运输记录,并作相应处理。
10.2.1.3 不正常运输货物的处理经过要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询。
10.2.2 少收货物(SHORTLANDED CARGO)
10.2.2.1 少收货物是指卸机站未收到或未收齐货邮舱单上已列明的货物。
10.2.2.2 处理程序:
1) 在货邮舱单上注明不正常情况,并做好少收货物情况的详细记录。
2) 拍发查询电报,电报范例如下:
QD SHAFDCR SHAFDMU SHAFFFM
.HAKFDHU 241800/JUN/WXY
FAD
880-23110026/SHAHAK/T15K350/TV SETS
S/L HU7120/24JUN/SHAHAK
ALL STNS CHK N ADV STP
=
如货物在48小时内仍未找到,也未收到有关站的答复,发出第二次查询电报,从发现少收之日起,7日内仍未找到,填写货物查询单。
3) 如本航站为中转站,经证实少收的货物已由其它航班转运至目的站,将货运单和收到的货物转至目的站,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站。
4) 经过查询,自发现货物少收之日起14日内仍然没有结果,将查询情况报告以下部门:
(1) 始发站货运部门;
(2) 经停站货运部门;
(3) 本站货运部门的主管领导;
(4) 其它有关航站的货运部门。
(5) 少收贵重物品、外交信袋或特殊货物时,查询部门除按一般程序处理外,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6) 少收的货物经30日查询仍无下落,视为货物丢失。
10.2.3 多收货物(FOUND CARGO )
10.2.3.1 多收货物是指卸机站收到货邮舱单上未列明的货物或货物件数多于货邮舱单或货运单上列明的件数。
10.2.3.2 处理程序:
1) 根据货物标记或货物标签上的内容,将多收货物的详细情况发报通知有关航站,征求处理意见。
电报范例如下:
QD CANFDCR CANLDCR
.HAKFDHU 110800/JAN/PBR
FAD
880-11031126/CANHAK/T1K50/SPARE PARTS
FDCA HU7184/10JAN/CANHAK
PLS CHK N ADV STP
=
2) 多收外航站的货物,应尽快将货物运至正确的卸机站或目的站并通知有关航站。
3) 多收目的站为本站的货物,应将货物进行登记并放入指定住置保存,按本手册第五章的规定处理
10.2.4 漏装货物(SHORT SHIPPED CARGO)
10.2.4.1 航班起飞后,装机站发现货邮舱单上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未装机,货运单已随飞机带走,称为漏装货物。
10.2.4.2 处理程序:
1) 立即通知货物的卸机站和目的站,如使用电报,应说明漏装货物的货运单号码、件数、重量、始发站、目的站。同时告知续运的航班、日期。电报范例如下:

QD DLCFDCR
.HUKFDHU 110900/NOV/LH
FAD
880-76505684/HAK DLC/T3K50/CLOTHING
SSPD/PEK CA1507/11NOV/PEKNKG
FWD HU7311/12NOV/HAKDLC
=
2) 修改货邮舱单,注明漏装情况。
3) 使用货运单复印件或货(邮)运代单,安排最早的航班将漏装货物运出,并在货邮舱单注明。
4) 漏装货物一般应由原承运人航班运送。
10.2.5 漏卸货物(OVERCARRIED CARGO)
10.2.5.1 漏卸货物是指卸机站未按照货邮舱单卸下该站应卸下的货物。
10.2.5.2 处理程序:
1) 漏卸站发现货物漏卸应立即向有关航站发报查询。各有关航站应及时查找,并将查找结果通知漏卸站和装机站。
2) 收到漏卸货物的航站应立即通知漏卸站、装机站,填写货(邮)代运单将漏卸货物尽快退运至漏卸站或直接转运至目的站。
电报范例:
QD HAKFDHU DLCFDCR DLCFFHU
.CANFDCR 121800/EB/XKF
880-81021126/HAKCAN/T2K40/CLOTHING
OVCD HU7311/12 FEB / HAK—CAN—DLC
PLS CHK N ADV STP
=
10.2.6 临时拉货(OFFLOADED CARGO)
10.2.6.1 临时拉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临时从航班上部分或全部卸下货物。
10.2.6.2 处理程序
1) 应严格按照拉卸货物的顺序拉卸货物,一般情况下应按照配货顺序的相反次序拉卸货物,避免分批拉卸和重复拉卸。特殊情况下请示值班领导。
2) 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将拉卸货物的运单留下,在货邮舱单上注明拉卸情况。
3) 立即通知货物卸机站和装机站,并抄报有关航站。
电报范例:
QD DLCFDCR DLCFFHU CPXXXX CANFDCR
.HAKFDHU 121700/12NOV/ELY
FAD
880-76581132/HAKDLC/T3K100/SPARE PARTS
OFLD HU7311/12NOV/DLCPEK
FWD HU7311/13NOV/H4KDLC
=
4) 尽快将拉卸的货物运至目的站。如货运单、邮件路单和邮运单已由原航班带到卸机站,则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在货邮舱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原承运人的航班、日期。
(2) 补运的货物、邮件由拉货站填制“货(邮)运代单”,代替原运单承运人联,同时在“货(邮)运代单”中“储运注意事项及其它栏”中注明被拉下货邮的原承运人。
(3) 承运后续货物、邮件的承运人凭“货(邮)运代单”向被拉下货物、邮件的原承运人开账结算运输收入。货(邮)运代单样式附后,见图10.5.3。
(4) 所有拉货都必须修改有关记录。
10.2.7 货物丢失(MISSING CARGO)
10.2.7.1 货物丢失是指航站只持有货运单,而货物部分或全部下落不明。
10.2.7.2 处理程序:
1) 核对运输文件,分析可能丢失的原因;
2) 查找货物可能放置的地方;
3) 向各有关航站发出查询电报:
 电报范例:
QD PEKFDCA CPXXXX NKGFDCR NKGFDMU NKGFFH4 CANFDCZ CTUFDSZ
.HAKFDHU 121315/JAN/L
FAD
880-11265684/HAKPEK/T1K30/CLOTHING
MSCA AT STN
PLS CHK AND ADVS EVEN NEG
=
 收到查询电报的航站,应立即查找货物下落,做好查询记录,并在收到电报后24小时内答复查询站。
 电报范例:
QD HAKFDHU CPXXXXX NKGFDCR NKGFDMU NKGFFHU CANFDCZ CTUFDSZ
.PEKFDCA 121600/JAN/PBR
RYT 121315
880-11265684/HAKPEK/T1K30/CLOTHING
NO REC
=
找到丢失货物的航站,应立即通知货物丢失站及各有关航站,并安排最早航班将货物运至目的站。电报范例:
QD HAKFDHU PEKFDCA CPXXXX CANFDCZ CTUFDSZ
.RYT 121315
880-11265684/HAKPEK/TIK30/CLOTHING
FDCA FWD HU7121/14FEB/NKGPEK
=
4) 经查询超过30日仍无结果时,视为货物丢失,写出查询情况报告,在继续查找的同时,如货主提出索赔,按规定给予赔偿。赔偿前应与货主商定丢失货物找到后的处理办法。
5) 发现贵重物品、枪械、弹药、危险物品、外交信袋等丢失,应立即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6) 已赔偿的丢失货物找到后,应及时与货主联系,按双方商定和意见处理。
 
10.2.8 破损货物(DAMAGED CARGO)
10.2.8.1 破损货物指货物的外包装变形或破裂,致使包装内的货物可能或已经受损失。
10.2.8.2 处理程序:
1) 地面发生破损
(1) 货物发运前包装轻微破损,应修复货物包装后发运,破损严重的,应与托运人联系并填制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
(2) 在中转站发现货物破损,应发报通知有关航站,填制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将货物包装修复或重新包装后,继续运输。
(3) 在目的站发现货物破损,应填制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并发报通知有关航站。
2) 装卸过程中,在航空器货物舱内发生或发现破损
(1) 货物破损不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按“地面发生破损”处理要求执行。
(2) 包装件内物破损,并货物溢出或泄漏(特别是液体、粉状固体)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监装监卸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A 检查货单、舱单、机长通知单,确定货物属性;
B 将情况通报给 本站的配载、吨控及值班领导;
C 监装监卸或装卸人员如果发现货舱地板不正常,必须立刻通知该航班机长及当地机务人员;由机务人员对航空器破损货物或集装器的区域进行损坏和污染的检查。
D 装机前必须检查、确认对航空器、ULD及其它货物造成不良影响已全部清理后,方可放行飞机;
E 做好事故记录;
F 通报祥鹏货运管理室;
3) 破损货物为危险品或隐含危险性。
 祥鹏不承运危险品航站,应参照IATA《DGR》及当地民航局相关条款操作;
10.2.9 突发事件(EMERGENCIES)
10.2.9.1 突发事件(emergency)可被理解为突然发生的事情:第一层的含义是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层的含义是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例如地震、水灾、火灾、仓库爆炸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10.2.9.2 处理程序
1)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防患于未然。
2)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计划,并近期开展应急措施演练。
3) 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应按事先演练的程序处理,并做好事件、事故详细记录,并且记录至少保存2年。
10.2.10 过站航班的不正常运输
 对于过站航班应预先了解到达本站的货物情况,防止错卸、漏卸等不正常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并保证航班正点和货运安全。如有出现不正常情况,则按照10.2.1-10.2.9中的业务规范处理。
 
10.2.11 错贴(挂)标签货物(MISLABELED CARGO)
10.2.11.1 错贴(挂)标签货物是指在货物收运过程中,货物的标签被错误贴(挂),致使货物标签的内容与货运单不符。
10.2.11.2 处理程序:
1) 在始发站,根据货运单更换货物标签。
2) 在中途站或目的站,核对货运单和货物外包装上的收货人,复查货物重量,内容相符,更换货物标签,并拍发电报通知始发站。内容不相符,立即拍发电报通知始发站详细描述货物的包装、外形尺寸、特征等,征求处理意见。
 电报范例:
QD PEKFDCA
.HAKFDHU 111800/JUN
 999-1126584/PEKHAK/T1K50/CLOTHING
 RCVD ON CA1355/11JUN/PEKH4K
DIM:40*35*50CM 1 WOODEN BOX
MISLABELED CARGO ACTL DSTN IS SHA
CNEE IS MR.LIJUN SHANGHAI DONGFANG FINARY
PLS COFM COR DSTN N ADV
=
3) 错贴(挂)货物标签的航站收到电报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并答复处理办法。
10.2.12 无标签货物
10.2.12.1 无标签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标签脱落或航站收到无货物运输标签的货物
10.2.12.2 处理程序:
1) 仔细核对货物外包装上的货物标记与货运单的内容,相符的,补贴(挂)货物标签,按正常运输程序处理。
2) 货物标记与货运单不符,无法确定的无头货物,可以开箱检查货物的内容,核对货物的装箱清单、随附的运输文件等资料,可以确定的,补贴(挂)货物标签,按正常运输程序处理,否则,在货物外包装上贴挂不正常货物标签,将货物存放在不正常货位,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10.2.13 货邮舱单丢失(MISSING MANIFEST)
10.2.13.1 货邮舱单丢失是指货邮舱单或货运单、邮运单在运输过程中遗失,致使货邮在卸机站无法处理。
10.2.13.2 处理程序:
1) 货邮舱单丢失。
(1) 应根据货运单、邮运单填制代货邮舱单,并根据代货邮舱单核对货物和邮件。
(2) 通知装机站将货邮舱单或复印件传真或带到卸机站。
(3) 卸机站接到装机站的货邮舱单后,要与代舱单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货邮舱单、货运单和邮运单同时丢失。
(1) 立即电告有关航站将货邮舱单、货运单及邮运单或其复印件迅速带到卸机站。
(2) 当时急需提取的紧急货物,可根据收货人提供的货运单副本或货运单号码、货物件数、重量、货物品名等仔细核对,无误并由收货人保证支付应付费用后,可以填制代运单交付货物,并根据货物标签编制代货邮舱单。
(3) 卸机站收到装机站的货邮舱单及货运单、邮运单或其复印件后,应立即对货物、邮件进行处理。
10.2.14 拒收货物
10.2.14.1 拒收货物是指货物不符合承运人运输条件,而无法承运或继续中转的货物。
10.2.14.2 处理程序:
1) 始发站拒收
(1) 还未制作航空货运单
 直接向托运人说明拒运原因,给予退回处理,托运书作废处理。
(2) 已经制作航空货运单
 向托运人说明拒运原因,给予退回处理,航空货运单、托运书作废处理。视拒运原因,如携带禁运品、品名不符等托运人原因造成拒运,应按规定收取货运单工本费。
(3) 如通过改善包装、完善手续文件等措施达到收运标准,按正常收运程序收运。
2) 中转站拒收
(1) 在货邮舱单上注明不正常情况,并做好拒收货物情况的详细记录。
(2) 立即通知货物目的站站和装机站,并抄报有关航站,电报范例如下:
QD SHAFDCR SHAFDMU SHAFFFM
.HAKFDHU 241800/JUN/WXY
FAD
880-23110026/SHAHAK/T15K350/TV SETS
S/L HU7120/24JUN/SHAHAK
REFUSE TO TRANSFOR FOR NOT FOLLOW THE RULES
=
如货物在48小时内未收到有关站的答复,发出第二次通告电报。自第一次发出拒收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未受到处理意见的货物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本章9.4节)并将货物情况报告一下部门:
 始发站货运部门;
 经停站货运部门;
 本站货运部门的主管领导;
 其它有关航站的货运部门。
(3) 如通过改善包装、始发站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等措施,使货运达到运输标准,本航站按正常货物继续承运。本航站为该货物的保管、包装等等产生的费用由始发站承担。
(4) 如该货物无法继续承运到达目的地,并得到始发站确认,可以:改变提货人在本站进行提货处理,运费不退;使用符合运输要求的其它公司航班继续承运;使用货物进港的承运人航班退回始发站;
(5) 如无法继续使用航空运输形式运输,根据具体拒运原因,如货物为禁运物品等,报民航或公司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采取其它运输形式运输至目的地或退回始发站。无法运输的,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10.2.15 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
10.2.15.1 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以下简称不正常运输记录)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为证明货物发生的丢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等不正常运输情况而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承运人内部或承运人之间调查不正常运输原因,落实责任的证据。不正常运输记录不能出示给托运人、收货人或非相关承运人。不正常运输记录样式附后,见第10.5节表6。
10.2.15.2 不正常运输记录的填写:
1) 编号:填写该记录的顺序号。
2) 货运单号码:填写该票货物的货运单号码。
3) 件数/重量:填写该票货物的件数、重量。
4) 货物品名:填写该票货物的品名。
5) 始发站:填写该票货物的始发站。
6) 目的站:填写该票货物的目的站。
7) 航班/日期:填写运输该票货物的航班和日期。
8) 装机站/卸机站:填写该票货物的装机站、卸机站。
9) 货物不正常类别:根据货物不正常情况在相应栏内打“√”
这些类别包括丢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和其它等项。
10) 分运单号:填写不正常货件的分运单号码。
11) 箱号:填写不正常货件的编号。
12) 货物品名:填写不正常货件的货物品名。
13) 件数:填写不正常货件的件数。
14) 重量:填写不正常货件的重量(丢失件的重量由总重量减去未丢失件的重量确定;损坏件的重量通过称重后确定)。
15) 箱内损失数量:填写不正常货件箱内损失货物的件数和重量。
16) 其它:填写需要说明的有关货物的其它情况。
17) 标签注示:填写不正常货物外包装上货物操作标签的类型。在相关内容后划“√”表示。如:向上、易碎、玻璃、小心轻放、勿倒置和其它等。
18) 外包装类型:填写不正常货件外包装的类型和样式。在对应项后划“√”表示。如:纸板箱、纸包装、瓦楞纸箱、木箱、金属罐/桶、手提箱、包裹和其他。
19) 损坏程度:填写货物包装或内物的损坏程度。在对应的栏目后划“√”表示。如:撕开、破碎、戳漏、压坏、凹陷、受潮、包装带损坏、散包、无损何其它等。
20) 发现不正常货物的时间/地点:填写发现货物损失的时间、地点。在相应栏目后划“√”表示。
21) 损失后的重量、是否照相:分别填写货物受损后的重量及是否对损坏的货物拍照。
22) 详细说明:填写有关部门对货物不正常情况的详细说明。
23)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货物状况是否与以上记录相符?根据情况在相应栏内划“√”表示。
24) 填开地点:填写填开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的地点。
25) 填开日期:填写填开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的日期。
26) 有关人员签字:一般不正常运输情况由卸机站的仓管员根据货(邮)卸机检查单签字。如遇有特殊不正常运输情况(如:大面积破损、损坏、死亡等)须由监卸人员填写并要求机长或承运人商务代表签字。
27) 填写人签字:填写此记录的工作人员。
10.2.16.3
 不正常运输记录一式三份,一份随附在货运单上,一份给装机站,一份本站留存备查。
10.2.16.4 一份不正常运输记录只能记录一份货运单项下货物的不正常运输情况。
10.2.17 关于运输差错事故记录
10.2.17.1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或发现站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
1) 活体动物的死亡、丢失、逃逸;
2) 贵重物品、枪械的丢失、短少;
3) 危险物品的丢失、泄露、短少及其它不正常情况;
4) 外交信带的丢失;
5) 其它严重差错事故。
10.2.17.2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或发现站应在7日内书面报告公司。
1) 价值在10000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丢失;
2) 单件重量在300千克(含)以上或整票重量在500千克(含)以上的货物丢失。
 
10.3  不正常航班货邮的处理
10.3.1 概述
公司航班在始发站、经停站发生延误或取消,或飞越经停站,或备降在经停站和目的站以外的其它航站,要妥善处理货物和邮件。
10.3.2 航班在始发站延误
10.3.2.1
 如果飞机上装有活体动物或其它特殊货物,应通知机组保持货舱内的温度和通风。在飞机发动机已关闭,空调和通风设备停止运转的情况下,应立即派人到飞机上检查货物。根据货舱内的温度和通风情况,采取以下办法:
1) 打开舱门进行通风。
2) 要求电源车、空调车等地面车辆支持。
3) 将活体动物或其它鲜活易腐物品卸下飞机进行通风,按托运人指示给水、饲喂或按托运人意见处理。
4) 如有必要应对特种货物进行监护。
10.3.2.2 如果航班延误超过2小时,且始发站又有飞往同一目的地的其它航班,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将延误航班上的活体动物和时间较强的货物安排在其它航班上。如改用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应事先与其驻当地办事机构协商安排。
10.3.3 航班在始发站取消
10.3.3.1 应将货物和邮件卸回仓库。若当天有其它航班,尽量安排运出。将特种货物重新登记分别入库。
10.3.3.2 急救药品、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及冷藏货物和其它有时间要求的货物,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上述货物应优先于其它货物安排后续航班运出,并发报通知经停站和目的站。
10.3.4 航班在经停站延误
10.3.4.1 航班经停站应根据飞机所载货物、邮件和数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护和管理。
10.3.4.2 当飞机上装有活体动物时,应提供通风,按照储运指示给水或饲喂。货舱应保持适当的湿度。对珍稀动物应予特别照顾。
10.3.4.3 当飞机上装有贵重物品和枪支弹药时,应派专人看管,防止货物失控。
10.3.4.4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将有时限要求的货物转到其它航班尽早运至目的站,并用电报或电话通知货物始发站和目的站。
10.3.4.5 始发站得知航班延误后,如有需要特别关照的货物,应及时与经停站联系,充分了解货物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经停站作好货物的处理工作,必要时通知托运人。
10.3.4.6 如鲜活易腐货物出现变质或保管有困难且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经停站可酌情采取紧急措施,如就地销毁或作价处理,并作详细记录,作价所得款交托运人。
10.3.5 航班在经停站取消
10.3.5.1 经停站应将航班取消信息通知始发站和目的站,有时限的货物应安排最早的航班运至目的站,同时发电报将处理情况通知始发站和目的站。
10.3.5.2 始发站应及时向托运人通报信息。
10.3.6 航班备降
10.3.6.1 备降航班应参照本节1、2和3条款处理。
10.3.6.2 如果备降航站无公司办事机构,备降航站有权按照民航的有关规定对货物进行临时处理。
10.3.6.3 机长有维护货物安全,提出处理办法的权利和义务。
10.3.7 不正常航班到达目的站后货物和邮件的处理。
10.3.7.1 目的站应尽快对货物、邮件进行处理。对在经停站延误较长时间的中转货物邮件,应安排尽早的航班运出。
10.3.7.2 对飞机上装载的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应给予特别检查。发生活动物死亡时,应请检验检疫部门做出鉴定。收货人对货物的变质、死亡及任何其它损失提出异议时,应做出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详细记录货物损失情况,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对货物的损失程度做出鉴定。
10.3.7.3 如果航班飞越经停站,目的站要将应在经停站卸下的货邮尽快运至原经停站或货邮目的站,并将运输情况电报通知有关航站。

 
 
10.4  无法交付货物(NON-DELIVERY CARGO)
10.4.1 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无法交付货物:
10.4.1.1 自第一次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无人提取的货物。
10.4.1.2 收货人拒绝提货或拒付应付费用。
10.4.1.3 按照货运单所列地址找不到收货人。
10.4.2 处理
10.4.2.1 上述情况之一,目的站通知始发站,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21日无答复,目的站发第二次通知;满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目的站发出货物处理通知,按规定处理无法交付货物。
10.4.2.2 处理程序:
1) 用电话、电报、传真通知货物始发站,征求处理意见。电报范例如下:
QD SHAFDMU CPYXXXX HAKFFMU
•HAKFDHU 200800/JUL/L
FAD
781-11268574/SHAHAK/T11K700/CLOTHING
MU5383/20MAY/SHAHK
UNDLV BCS NO REPLY FRM CEEE
PLS ADV
=
2) 得到始发站的答复后,按答复意见处理,如:
托运人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站或改变目的站;
变更收货人;
放弃货物;
因以上变更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 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保管有困难的货物,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请示处理办法。如货物已变质或无法继续保存,应在检疫部门监督下将货物销毁,销毁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并作详细记录存档。
4) 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5) 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
6) 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物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内仍无人认领,余款上缴国库。
7)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后,将货物的有关文件及处理情况做详细记录,保存备查,其结果应通知始发站,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10.5 图表
10.5.1 电报收取、转发记录
电报收取、转发记录
   10作3-24                                                                 
日期 收报内容 转发人 电报编号 转发时刻 接收人
     
     
     
     
     
     
     
     
     
     
     
     
 
10.5.2 对外电报代发记录
对外电报代发记录
   10作3-25                                        
日期 发电申请人 发电人内容 发电人 电报编号 接收人
     
     
     
     
     
     
     
     
     
     
     
     
     
     
 
10.5.3 货物查询电报处理登记表

货物查询电报处理登记表
   10作3-26                                            编号:
查询电报粘贴处:

 

 


货主姓名  货主电话 
查询事宜: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经办人: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货物查询和不正常运输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