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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5 12:30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记者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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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积分换来免费机票,遗失机票后又要求航空公司返还积分———王某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为此打了近两年官司,在已拿回积分后,他仍拒不撤诉,结果终审被法院判决败诉。

  王某早在1999年5月就加入东航“金燕俱乐部”,后俱乐部更名为“东方万里行”。作为会员,王某在乘坐东航有效航班等消费的过程中能累积积分,积分可免费兑换东航航班机票,但积分一经兑换,即使未使用,也不可退回账户或者兑换其他产品;东方航空免票奖励的机票一经出票,不可退票;奖励机票遗失不补。

  2006年8月17日,王某使用“东方万里行”积分4万分,从东航兑换了两张当年9月3日丽江至上海的免费机票。出票后,王某因无法订到酒店,经申请又将机票日期改签至9月9日。可王某旅游期间,不慎将两张机票遗失。

  9月9日,王某在机场向东航申请挂失,东航方面表示对自行购买的机票,可先行购买机票登机,事后到出票地办理挂失,但积分兑换的机票无法退票。为及时返沪,王某另行购买了同一航班的两张机票,每张机价2580元。后来,东航向王某退还了两张遗失机票的燃油附加税220元,但未退还积分。2007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积分。一审法院判决东航返还积分2.4万分。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二审中,经市一中院法官调解,东航将4万分积分返还给了王某,并支付了王某主张的40元经济损失。可王某依旧不依不饶:“我曾表示愿意与其和解,但对方此间的做法让我无法接受。”他表示要将官司继续打下去,直到见到一纸胜诉判决。

  合议庭认为,民事诉讼以解决具体纠纷为目的。本案中,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实体权利应得到保护。经法院调解,东航对王某的各项诉请均予以接受,并履行完毕,王某的诉请已然全部实现,其再坚持主张最初诉请,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已为东方航空的全额履行行为所涵盖,故予以撤销。

  同时,合议庭还认为此案带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在全部诉请均已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王某仍拒绝撤诉,这种行为既不利于化解矛盾,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而东航作为大型航空公司,在与乘客发生纠纷时,亦应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与乘客有效沟通,解决问题。虽然东航最终主动接受了王某的诉请,但此时距离双方争议事项发生之时已一年有余,无端增加了王某的讼累,故法院确定由东航承担本案的一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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