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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11:32来源:临云行 作者:中国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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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民航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第 63.5 条(a)款,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统一管理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 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负责起草《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部)后续修订建议稿;制 定和修订与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相关的咨询通告、管理程序、实践考试标准、执照和认可函申请指南等。

(2)负责飞行机械员执照以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申请的最终批准。 

(3)负责境外(地区)飞行机械员执照真实性确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最终批准。 

(4)负责全国飞行机械员执照管理日常监管工作。

(5)跟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 相关要求变化情况,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及时提出 CCAR‐63部修订建议。 

(6)针对外国民航当局执照确认申请,代表中国政府对外确认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真实有效性。执照确认工作,局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5.3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第 63.5 条(b)款,各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飞行机械员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持续监 督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1)具体负责辖区内运营人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以及境外(地区)飞行机械员认可函受理和审批。

(2)发放新执照同时,收回旧执照,存入个人档案中。

(3)负责辖区内运营人对其雇用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的航空知识训练、飞行机械员 执照训练大纲审批、实践考试指派、技术检查组织实施、飞行机械员执照训练、检查和记录等日常监管。

(4)确保辖区内执照考试费及时收缴并纳入国库。

(5)依据第 63.55 条授权,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涉及撤销执照或等级的,由地区管理局完成 撤销相应执照和等级的处罚全过程。

(6)依照第 63.57 条(b)款规定,对于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 63.47 条技术检查的,应按 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追究其责任。

(7)对于认可函持有人,出现第 63.57 条(c)款情况,应追究运营人责任,处 20 万以下罚 款。

(8)依照第 63.61 条规定,负责启动相应程序,对飞行机械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 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5.4 航科院主要工作职责

航科院在业务上接受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管理,按照授权,参照民航局《关于外籍民用 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2012]60 号)相关规定,开展境外(地区) 飞行机械员执照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5 飞行机械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要求

(a)按照第 63.9 条(c)款规定,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持有人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时, 应当遵守相应运行规章对飞行机械员年龄的限制。

(b)按照第 63.15 条规定,飞行机械员应按照局方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c)按照第 63.10 条规定,飞行机械员在其执照或认可函上签注有相应航空器型别且通过 技术检查的航空器上操纵和监视航空动力装置以及系统工作状态。在履行执照职责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i)在执照持有人权利范围内履行职责且随身携带该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ii)在健康状况不适合飞行任务时,不得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执行飞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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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2019年1月18日前截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