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整个旅游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旅游企业承受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在疫情冲击之下,一些OTA平台、旅行社、景区、酒店等企业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全额退款、无损退款,与政府、社会一道共同应对疫情风险。今年以来,虽然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成效,但个别区域的疫情防控依然艰巨复杂,旅游企业的发展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
“在此种形势下,对于近期有些并非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取消出行计划,也要求OTA平台等全额退款、无损退订的要求,对于已经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将要在未来继续承担经济压力的旅游企业而言,实际上超越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也超出了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规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说。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据此,OTA平台、旅行社、景区、酒店等旅游企业,在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无法出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退还给消费者的款项,应当是在扣除已经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的余款,而不是全部款项。”王天星指出,旅游企业向消费者实施无损退订、全额退款,实际上是超越了现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之规定,是企业替消费者分担了原本不应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
王天星认为,对于部分消费者向旅游企业提出全额退款、无损退订的要求,OTA平台等旅游企业是否接受、接受多少,应由企业根据自身实力,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发布的疫情信息,依据民法典、旅游法等相关条款自主作出决定。
“秉持平等对待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希望相关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积极出台调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办法、规定或通知等举措,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均衡。”刘建说。(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