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破产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作为灵魂性法律文件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除了要有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公平清偿债权的方案,最为重要的就是须有切实可行的持续经营方案。例如内部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砍掉亏损或鸡肋项目,优化资源配置,将资金和人力投入有发展前景的主营业务;投资人引进、股权重组、债务重组、出资人权益调整等,通过内部的经营重整和外部的债务清偿调整来保障破产企业的重生。虽然我国《破产法》设置了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程序,但适用的前提仍需符合法定条件,所以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才能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4.稳定功能。重整期间不影响破产企业的继续经营,证监会〔2018〕34号《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破产重整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通过破产企业再建实现对诸多方面利益保护的立法目的,例如企业资产增值、债权人受偿、职工保留就业机会、政府获得税收收入等。
【结语】国家对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构建,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升华至社会责任本位的变化;司法对破产企业重整的制订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例如考虑到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九民纪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即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这一预重整程序已经在有些地方法院予以实现,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下发了《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进行预重整,实际就是对《破产法》的重整程序进行“预演”,目的就是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启动破产重整,对于海航集团,多半是利好。但浴火重生,这个蜕变的过程是痛苦的,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