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的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放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八)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
(九)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场所,包括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
(十)其它有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升空物体的管理
注意!
注意!
注意!
禁止在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
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孔明灯等空飘物。
若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
向市气象主管机构
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
提出书面申请
当书面申请被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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