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二)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需继续保留代表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并对保留代表机构的理由予以充分说明;
2.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2.所在国的有关当局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民航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期,在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六条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应当与民航局向其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有效延展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为三年。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暂停或者终止航线经营后,需继续保留代表机构的,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有效延展期由民航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变更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代表机构办公地址,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4.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或者代表的任命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3.拟任人填写并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
4.拟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6.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办公地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在同一城市变更代表机构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公章;
2.新办公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3.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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