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之外的净空保护区域为限飞区。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向当地民航和部队空域管理部门申报飞行计划,并严格按照获批的时间、空域和高度飞行。
三、处罚及举报奖励
(一)对有以下违规飞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民航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经批准擅自飞行。②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③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④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对发现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经调查核实,依据举报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三)申报咨询及举报电话:
1、申报电话:
(军航)0596-2032827
(民航)0595-85628132
2、举报电话:
(军航)0595-68207100
(民航)0595—85628778
0595—85628132
(公安)110,0595-85628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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