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安排工作索贿
衡水中院还认定,2007年底至2009年上半年,张志忠在其担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将山西某矿业集团原副局长曹某的儿子及其朋友的子女安排到首都机场集团下属的公司工作。张志忠分两次向曹某索要130万元。
2009年,民航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陈某为个人调整工作,通过他人送给张志忠6万元。2009年年底,中信海洋某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杨某为其子安排工作,通过他人送给张志忠5万元。2010年4月,张志忠将杨某之子安排首都机场下属一家公司。
衡水市中院认为,张志忠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且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可从轻处罚。
衡水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志忠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